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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东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00049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东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根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