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董锋与方畅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锋,方畅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16号原告董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方畅亦,男,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锋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