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龚卫与被执行人邓树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龚卫,邓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龚卫,男,1974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邓树鹏,男,1967年12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张龚卫与被执行人邓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已被拘留,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秦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向洪航执 行 员 郭曙光执 行 员 吕 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