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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与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电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伟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