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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于国良与张金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良,张金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于国良,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张金诚,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于国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金诚给付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金诚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其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金诚部分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支付给于国良欠款总计2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河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言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