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方新兴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刘立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方新兴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刘立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68-2号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鲍京辉,总经理。被告刘立军,现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原告山东东方新兴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刘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刘立军现被羁押,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其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