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颜庭龙与王萍、孙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颜庭龙,孙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庭龙,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兵,居民。上诉人王萍因与被上诉人颜庭龙、孙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王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朱 倩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