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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胡进明与刘冬林、梅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明,刘冬林,梅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胡进明。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冬林。被告梅佳慧。原告胡进明诉被告刘冬林、梅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进明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进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为2,975.00元,由原告胡进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茂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