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酉法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黎某甲与黎某乙,倪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黎某乙,倪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黎某甲,男,1934年10月1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黎某乙,男,1964年6月1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倪某甲,女,1962年5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甲诉被告黎某乙、倪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黎某甲申请撤诉的成立,其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甲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