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7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秦×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7271号原告秦×,女,1967年6月1日出生,北京科学出版社编辑。被告张×,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原告秦×与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诉称,被告隐瞒了其名下2008年8月的存单160582.63元,在离婚诉讼期间未进行分割,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存款。法院对x街x号院x号的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没有对房屋内的家具电器进行分割。家具、电器包括:双人床两张、大衣柜两个、书柜三个、空调四台、写字台两张、餐桌一张、椅子四把、消毒碗柜一个、转椅一把、梳妆台一个、电视机柜一个、组合柜一套、长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两个、人民银行纪念币若干、连号纸币若干。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国银行账户×××-001-04内的160582.63元,要求被告从中给原告十万元;2、对西城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室内的电器和家具进行分割,要求家具都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家具折价款6万元;纪念币、连号币都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辩称,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16万元在离婚案件中已经审理完毕,不同意给付原告十万元。家具、电器都可以给原告。大衣柜现在剩下一个,另一个已经坏了扔掉了。消毒碗柜没有,也没有转椅,其他还有两个沙发和一个地毯都可以给原告。阳台上的大衣柜一个可以给原告。没有纪念币、连号币。经审理查明,秦×、张×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张×将秦×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号房屋;3、诉讼费由秦×负担。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秦×申请本院调取张×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在其提交的申请中包含有下列账号:×××、×××。本院依法查询了这些银行账户信息,并对双方的共同存款问题进行了处理,于2011年12月23日出具(2011)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与秦×离婚;2、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号房屋归张×所有,张×给付秦×房屋折价款160万元;3、张×给付秦×人民币27万元;4、驳回张×、秦×其他诉讼请求。张×、秦×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2012)一中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中,原告秦×陈述双方有下列家具电器及动产尚待分割:双人床两张、大衣柜两个、书柜三个、空调四台、写字台两张、餐桌一张、椅子四把、消毒碗柜一个、转椅一把、梳妆台一个、电视机柜一个、组合柜一套、长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两个、人民银行纪念币若干、连号纸币若干,其要求家具电器均归被告,被告给付折价款6万元,纪念币、连号币均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2万元。被告称没有原告所述的消毒碗柜、转椅、纪念币和连号币,但还有沙发两个、地毯一张、电视机一台、阳台上还有大衣柜一个,这些家具、电器都归原告所有。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消毒碗柜、转椅、纪念币和连号币。上述物品现存放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号房屋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2011)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04090号民事判决书、查询存款函(回执)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关于原告秦×要求分割的存款问题,在双方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已查询了该账户信息,并综合各账户信息,对双方的共同存款问题进行了处理,故原告现再次要求分割该账户中的款项,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家具、电器,被告同意全部归原告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消毒碗柜、转椅、纪念币、连号币,因现无证据证明存在这些物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分割这些物品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号房屋中的双人床两张、大衣柜一个、书柜三个、空调四台、写字台两张、餐桌一张、椅子四把、梳妆台一个、电视机柜一个、组合柜一套、长沙发一张、其他沙发四张、地毯一张、电视机一台、阳台上的大衣柜一个均归原告秦×所有。二、驳回原告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