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4年裁定书(1)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昔,刘建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李会昔,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刘建锋,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案由:离婚。原、被告于2008年9月17日在高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育有三个子女,刘思明、刘思捷、刘思汉,现三个子女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不回家,多年分居,被告既不抚养孩子,又不照顾家里,夫妻双方多年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特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会昔与被告刘建锋自愿离婚,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三个子女由李会昔抚养,抚养费自理。三、位于营儿村房屋及393省道旁边的房产归原告李会昔所有,家庭现有物品归李会昔所有。三、家庭债权归被告刘建锋所有,家庭债务由刘建锋负担。四、其他一切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