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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4年裁定书(1)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昔,刘建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李会昔,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刘建锋,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案由:离婚。原、被告于2008年9月17日在高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育有三个子女,刘思明、刘思捷、刘思汉,现三个子女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不回家,多年分居,被告既不抚养孩子,又不照顾家里,夫妻双方多年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特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会昔与被告刘建锋自愿离婚,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三个子女由李会昔抚养,抚养费自理。三、位于营儿村房屋及393省道旁边的房产归原告李会昔所有,家庭现有物品归李会昔所有。三、家庭债权归被告刘建锋所有,家庭债务由刘建锋负担。四、其他一切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