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商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鞠寅与薛秀党、李效刚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秀党,鞠寅,李效刚,唐毅然,田蕴杰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商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秀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寅。委托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效刚。原审被告:唐毅然。原审被告:田蕴杰。上诉人薛秀党因与被上诉人鞠寅、原审被告李效刚、唐毅然、田蕴杰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秀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秀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秀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上诉人薛秀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