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胡江林与赵小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胡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合阳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本案法律关系性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增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