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路惠娟与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惠娟,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路惠娟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的收入80000元提取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