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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沈某某,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喻某,女,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