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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上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向某某,女,1952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