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上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向某某,女,1952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