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刑执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廖元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3525号罪犯廖元昌,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了(2013)嘉海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元昌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廖元昌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元昌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元昌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元昌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元昌予以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