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留榜与被告张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留榜,张大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侯留榜,又名侯留邦,男,住栾川县。被告:张大鹏,男,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留榜与被告张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留榜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留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留榜负担。审 判 长 祁武锁审 判 员 郭宏舟人民陪审员 陆艺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