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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留榜与被告张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留榜,张大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侯留榜,又名侯留邦,男,住栾川县。被告:张大鹏,男,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留榜与被告张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留榜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留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留榜负担。审 判 长  祁武锁审 判 员  郭宏舟人民陪审员  陆艺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