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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与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家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礼钮,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叔美,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徐礼富,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申请执行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于2014年3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徐礼富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分行南安美林支行银行账户人民币92.89元。查无被执行人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亦无法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徐礼钮、黄叔美、徐礼富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