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程宝才与鲁桂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薛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程宝才,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纯银(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桂田,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孝东(一般授权),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颜(一般授权),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才与被告鲁桂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宝才负担。审判长 褚夫课审判员 张志胜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