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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非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南安市环境保护局、苏某某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安市环境保护局,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安市溪美湖中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3792-2。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友庆、陈顺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南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苏某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保罚字[201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某某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南非执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本合审判员  何朝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