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仑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4)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冒名李保国并假借宁波市江北洋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名义向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公司)投标收购废铁,并达成购销合同。其意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骗秤的手段骗取对方废铁。2013年10月22日上午,长大公司向被告人李某交付废铁,在长大公司指定的过磅处称重时,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利用工具对磅秤做手脚,使该批废铁过磅的重量(14.77吨)比实际重量(34.30吨)轻,从而骗取长大公司废铁19.53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36.5元)。案发后,涉案废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长大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沈某、谢某的证言,身份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废铁实物照片、发还清单,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过磅单、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物品称重记录单、投标书、废铁处理称重记录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