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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鹿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博,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北大街南段**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9月12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博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起诉。本院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博及其辩护人孙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4日21时许,张亚飞(已判刑)与刘园(另案处理)因争夺女朋友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当日21时30分至23时30分,张亚飞纠集被告人杨博、曾俊朝、姚国举、田鹏飞、白云飞、黄磊、孔维博(以上六人已判刑)、刘亚东(另案处理)等人,刘园纠集肖盘、罗志杰(以上二人已判刑)、赵磊(另案处理)、郭x等人,先后在鹿邑县城关镇“今夜会所”歌厅东、鹿邑县人民医院门口、鹿邑县城关镇原水利局家属院对面胡同内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造成郭x重伤、刘亚东轻伤、黄磊轻伤、田鹏飞轻微伤。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博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博辩解称,我只是去了现场,并没有参加打架斗殴,我认罪,请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博又中止犯罪情节,在曾俊朝用刀砍人时予以制止,有效制止了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杨博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是初犯。5.被告人的父亲已去世,其母亲无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博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21时许,张亚飞(已判刑)与刘园(另案处理)因矛盾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日21时30分至23时30分,张亚飞纠集被告人杨博、曾俊朝、姚国举、田鹏飞、白云飞、黄磊、孔维博(以上六人已判刑)、刘亚东(另案处理)等人,刘园纠集肖盘、罗志杰(以上二人已判刑)、赵磊(另案处理)、郭x等人,先后在鹿邑县城关镇“今夜会所”歌厅东、鹿邑县人民医院门口、鹿邑县城关镇原水利局家属院对面胡同内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造成郭x重伤、刘亚东轻伤、黄磊轻伤、田鹏飞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被告人杨博已经赔偿被害人郭x经济损失20000元。1.被告人杨博的供述,2010年10月份一天下午,我和张亚飞、田鹏飞、白云飞、黄磊、孔维博在曾俊朝家喝酒时,张亚飞在电话里和别人吵架,他就和对方相约到西关“今夜”KTV门口见面。我们是分乘两辆三轮车去的,到门口后,张亚飞和对方五、六个人没说几句话就打了起来,我们就和对方打了起来,他们没有我们人多,就跑了。后来我们发现黄磊头上被扎伤,我们就陪他去人民医院看伤。期间,姚国举、刘亚东、刘赛赛等人也去看望黄磊,等黄磊的父母到医院后,我们就走了。走到医院前门时,对方又来五六个人去打刘亚东和田鹏飞,有个人朝刘亚东的后背扎了一刀,然后就向西跑,刘亚东、白云飞、曾俊朝等人就去撵这个人,我和其他人在后面追,那个人跑到老水利局后面的一个胡同,被姚国举他们几个撵上,等我赶到时,那个扎刘亚东的人已经被打倒了。我看见姚国举拿个菜刀,曾俊朝夺过刀,又朝那个人身上砍了两刀,我把刀夺过来后,我们就送刘亚东去医院了。2.被害人郭x陈述,2010年10月4日晚上10点多,刘园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看到刘园、赵磊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夜市摊边站着,我们正说着话,从南边过来三辆车,下来十几个人,黄磊领着这些人到跟前后抓住刘园就打,我和赵磊上前捞,对方就过来几个人打我们,这时刘园领的那个人拿着两把菜刀冲过来,把这些砍散了,我们就趁机分开跑了。刘园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医院,我赶到县人民医院,看到罗农村领着两个人在门口和别人说话,我看到打我们的十几个人也在院内,后来罗农村就和他们打起来。我往西跑时,对方的人在后面撵我,在卫生局西边一个胡同内,有个人追上我用菜刀砍在我的脸上,我倒地后,这个人又一刀砍我左腿上3.证人曾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的朋友田鹏飞、孔维博、张亚飞、黄磊、白云飞在我家喝酒时,张亚飞在电话里和一个人吵了起来,然后我们就分乘两辆出租车去了西关红卫桥。下车后,我看到对方有七八个人在那站着,张亚飞就上去打其中一个人,我们就相互打起来,黄磊的头被对方打伤了,我们就陪他去医院看伤。到医院后,黄磊的父亲还有他的几个朋友都去了,我们就下楼回家。刘亚东走在前面,我们出医院门口后看到有几个人正在追打他,其中一个人用刀扎在刘亚东后背上,这时姚国举也拿着刀过来,对方的人看到后跑到门口坐出租车就跑,用刀扎伤刘亚东的人没坐上车,就往西跑,我们几个在后面追到西边十字路口的一个胡同里,被姚国举追上砍倒在地上,我们几个人就上前用拳脚打。4.证人姚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8、9点左右,曾俊朝用杨博的手机打电话给我,让我去西关红卫桥附近打架,因为我那天有事没去。当天晚上快12点时,我和“姚”回来后给杨博打电话问情况,杨博说打完架了,人在医院里。我和“姚”赶到县医院,当时黄磊正在包扎伤口,这时刘亚东说门口过来人了,我们十几个人就出去,走到门口时我把曾俊朝递给我的刀扔了,我看到有几名男子往我们这跑过来,我们就往北跑,在跑的过程中,刘亚东被对方的一名男子用个东西扎在背上,刘亚东当时就倒在地上。我跑出来后,在老君台西侧胡同内我听见有人喊,看到曾俊朝和刘亚东几个人正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人乱跺,曾俊朝还用刀照他腿上砍,杨博在一边站着,我上前也跺了几脚,然后我和杨博把曾俊朝手里的刀夺下来,我们就分开走了。5.证人田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和黄磊、张亚飞、白云飞、孔维博在曾俊朝家喝酒时,张亚飞接到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和这个人骂了起来,并约好到今夜KTV旁边打架。吃过饭后,我们几个就坐上出租车去了,到地方后,张亚飞看到对方的人,二话不说就开始打起来,对方有七、八个人,打着打着,对方有个低个男的拿一把刀,对着黄磊的头砍了两刀,曾俊超从旁边饭店里拿了两把菜刀,把那个人赶跑了。我们把黄磊送医院,我给我的朋友刘亚东打电话,让他过来。我倒医院门口接人时,过来一辆出租车,下来四个年青人,手里拿着刀,我认识其中一个叫农村的,他们其中一个人上来跺我一脚,我就往回跑,然后我们的人就出来了,和对方打起来,对方的一个人拿着刀把刘亚东扎伤,他们没有我们的人多,他们就跑了,我们的人在后面追,我没有去追。6.证人白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和朋友黄磊、杨博、张亚飞在曾俊朝家喝酒时,张亚飞接到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和这个人骂了起来。吃过饭后,我们几个就去红卫桥,当时在今夜会所北边站的有七、八个男的,我们过去后就相互打了起来。双方刚开始都是拳打脚踢,打着打着,我们把他们的人打散了,我们几个围着和张亚飞骂架的那个男的跺,对方有个低个男的跑饭店拿一把刀,对着我们乱砍,黄磊被砍伤后这个人就跑了。我们把黄磊送医院,刘亚东、曾俊朝、张亚飞、田鹏飞及刘亚东带的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就走了,有十来分钟在一楼缴费大厅,我看见刘亚东被他领的三个其中一个扶着进来了,那人说出门碰见那边的人了,刘亚东挨了一刀,其中一个人没跑掉,他几个撵上把这个人放倒了。7.证人黄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和朋友白云飞、杨博、张亚飞在曾俊朝家喝酒时,张亚飞接到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和这个人骂了起来。吃过饭后,我们几个就坐出租车到红卫桥,当时在今夜会所北边站的有七、八个男的,我们过去后就相互打了起来。后来过来一个男的,拿着菜刀朝我头上砍了两下就跑了,张亚飞他们把我送到医院。我在医院六楼包扎好,十一点多时,田鹏飞和张亚飞、杨博、刘亚东、曾俊朝、刘赛赛、姚国举就一起走了,孔维博、白云飞、李文权没走。没多大会不知道谁接的电话说田鹏飞他们几个在医院门口又碰到那几个人,对方把刘亚东扎伤正在二楼包扎。在他们跑时,我听见对方有人喊“刘园”、“农村”名的。8.证人刘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9点多钟,曾俊朝碰见我后,告诉我黄磊被人砍伤,现在在大医院。我就和曾俊朝、张亚飞一起去了医院。我和黄磊说了一会话就走了。刚走到医院门口,就看到过来一辆出租车,下来几个人进了医院,和黄磊的朋友打了起来。这几个人上了出租车就往西跑,曾俊朝几个人就去追,当我走到老君台西侧路北一个胡同口,对方的一个人没跑掉,曾俊朝、田鹏飞、张亚飞等五六个正打这个人,我们到时,曾俊朝等人已经打完,曾俊朝等五六个人往东跑,和我一起的那个受伤的年轻人也往东跑了。群众出来后,就把我送派出所了。9.证人刘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十点,我在家接到田鹏飞的电话,说他被人打伤,现在医院包扎,我就去看他。他包扎好后,我们就一起准备回家,刚走到医院门口,过来五六个人,我还不知道咋回事,后背就被对方扎了一刀。我就去撵,撵到老水利局北门对面胡同内,看到这个人已经被打倒在地上,我就上前跺了他一脚,就去医院包扎了。10.证人孔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到曾俊朝家喝酒,去的有张亚飞、黄磊、田鹏飞、白云飞。吃过饭后,我们几个就今夜KTV唱歌,在门口我们的人和在夜摊吃饭的人发生争执,我们双方就打起来,后来我们就打散了。等我们回到打架的地方后,听见谁说一句,黄磊去医院了。我们到医院后,看到黄磊正在包扎,等黄磊包扎好后,我们几个就下楼,然后我就和我女朋友回家了。11.证人李xx证言,2010年10月4日22时左右,我接到白云飞的电话,说黄磊被人砍伤,在大医院。我就去了医院,当时医生正在给黄磊包扎,有白云飞、杨博、姚国举等人在,后来黄磊的父母到了,我们就下楼等候。不知是谁接了个电话说,对方的人来了,曾俊朝、刘亚东、姚国举、刘赛赛、田鹏飞、杨博、阿迪和刘赛赛一起的胖子就出去了,黄磊的父亲不让我和刘亚东、白云飞几个人去。过的有十几分钟,我给杨博打电话问,杨博说打起来了,这边挨打了,我挂了电话后和张亚飞、白云飞、孔维博、黄亚运下楼,我走的慢,看到他们几个已经跑到大门口,然后又回来了,杨博和白云飞扶着刘亚东,送到楼上包扎伤口。12.证人刘x证言,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叫张亚飞,他先是骂我,我们就在电话里相互骂起来,后来我们就约定在西关红卫桥见面。我和肖盘、赵磊、郭x在西关站着时,从西边过来三辆出租车,下来十来个人,张亚飞领着这些人上我跟前,他一拳打在我脸上,这些人就围着我打,张亚飞又拿着一个酒瓶子砸在我左耳朵上,过了一两分钟,我发现没人打我了,我就站起来往西边跑,我就和肖盘一块到真源医院包扎伤口。13.证人罗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和牛欢欢在红卫桥碰到刘园的朋友,他说刘园被人打伤去医院了。我们就去人民医院了,在门口碰见郭x,我们在门口说话时,我拦住从医院出来的一个年轻人,问他咋回事,这时郭x就用脚跺他,然后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匕首,这个人一看扭头就跑,郭x就拿着刀追,一会,郭x从里面跑出来往西去了,后面有一群人在撵,我和牛欢欢看到这个情况也走了。14.证人赵xx证言,2010年10月4日,天快黑时,刘园给我打电话说张亚飞要打他,让我去找他。我就自已去了红卫桥,见到刘园、郭x、肖盘、罗国涛,我们正说话时,从西边过来三辆出租车,下来十来个人,张亚飞他们就开始上来打我们,我们就相互打起来。我的腰上被对方扎了一刀,我就往西跑了。刘园的耳朵也被打伤了,我们就一块去了医院包扎。过了一段时间,我听说郭x被砍成重伤。15.证人肖x证言,2010年10月4日下午,我和刘园在西关红卫桥附近玩时,刘园接到一个电话,他和对方在电话里骂了起来。到晚上9点多,刘园打电话叫来三、四个人,对方的人过来五、六个男青年,抓住刘园就打,有人用刀扎我背上一下,我就跑了。16.证人刘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9点多,我正在收生意时,从西边过来一群年轻男子,另外一群年轻男子不知道从哪个方向过来,两方见面就开始对打,打的非常乱,人数比较多,他们走后我发现门口一把二尺长的小煤铲没有了。17.证人徐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和家人开车回家时,刚要进胡同,车灯一照,看见几个人打一个人,我们把车停下,那几个人还在打,我随即就报了警,那几个人就往东跑了。18.证人周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11点多左右,我在店里听见大路上有人从西边往东撵,撵到我店西山墙边,我听见外面打的乱哄哄的,还用啥东西砸,我听见被挨的那个男的喊着:哎呀,救救我。后来他们不打了,我听见有一个男的说:我的刀呢?我打开门,看见三个男的背影往东跑了,我邻居就报了警。19.证人陈xx证言,2010年10月5日早上,到店里看到门口有一把菜刀。20.证人刘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晚上9点多,我正准备关门收生意,看见有十多个年轻男子,有往东跑的,有往西跑的,还有在后面撵的。后来我收拾东西时,发现我餐馆的一把不锈钢菜刀不见了,我想可能是那帮年轻人打架给掂走了。21.证人李xx证言,2010年10月4日,我来县城找郭x玩。晚上9点多,郭x接到一个电话,我们就出去了,在路南边一个饭店门口,有三个男青年在等他,我没有过去,他们四个在一起说话时,有十来个人就直接走过去找郭x他们四个人,并抓住其中一个长头发的男子就打,郭x和另外两个人也和对方打了。22.证人黄xx、皇x证言,均证实到医院后,看到黄磊的头上被砍两刀,正在包扎。24.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郭x的伤情属重伤。2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刘亚东、黄磊、田鹏飞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26.刑事判决书,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已先后被判处刑罚。2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博出生于1982年3月15日,籍贯为河南省鹿邑县和证实杨博无前科。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博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 勇审 判 员  闫滨海人民陪审员  李国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