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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泗港文教特种丝厂与张家港航余重型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泗港文教特种丝厂,张家港航宇重型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789号原告张家港市泗港文教特种丝厂。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孔德储,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航宇重型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泗港文教特种丝厂与被告张家港航宇重型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泗港文教特种丝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泗港文教特种丝厂承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源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