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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德好诉陈赛花诈骗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好,陈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刑字��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好,男,78岁,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赛花,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德好与被执行人陈赛花诈骗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月8日受理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赛花有与陈能金共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商品房一套(已被另案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致使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曾 沁执行员 :郑永祥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曾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