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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