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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九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某1与茹某、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茹某,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九民初字第45号原告:梁某1,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茹某,女,193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梁某2,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梁某3,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梁某4,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梁某5,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被告:梁某6,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1诉被告被告茹某、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1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朝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广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