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终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潘亚生与陈官购、张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亚生,陈官购,张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榕民终字第4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亚生,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琰、欧慧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官购,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霞,女,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潘亚生因与被上诉人陈官购、张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俩被告原系夫妻。被告张书霞于2011年3月10日和2011年7月2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及80000元;两张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20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为三分,80000元借条未约定利率。被告张书霞已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2年4月止。后原告多次向俩被告催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另查俩被告于2012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张书霞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张书霞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书霞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200000元借条上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另80000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应从诉请之日即2012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潘亚生不能证明被告张书霞与原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潘亚生辩称被告张书霞将该借款用于赌博,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书霞、潘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官购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40000元本金自2012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另80000元本金自2012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俩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潘亚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潘亚生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陈官购提供的两张借条是相同一人向相同另一人借款,但两张借条的内容却不相同,第一张借条张书霞在签名上加盖手印,并写明身份证号,另一张借条没有加盖手印,也没有身份证号。两张借条真实性需进一步查实。2、陈官购称张书霞因药品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但两借条上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这一做法违背常理。3、张书霞好赌恶习与她熟悉的人皆知,陈官购作为张书霞的老乡,说其不知张书霞有赌博恶习,明显在欺骗法庭。二、一审法院存在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开庭时未宣布法庭纪律、未核实原、被告及辩护人身份,未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一审采取简易程序,但诉讼费没有按简易程序规定减半。三、被上诉人张书霞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能力,必须对其行为负完全民事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陈官购答辩称:张书霞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在一审时提供了借据和汇款凭证。至于赌博问题,被上诉人从来不知道张书霞赌博事实,且张书霞赌博与借款没有关系。张书霞向被上诉人借款是用于药品生意,还保证肯定可以赚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潘亚生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其补充认为,可以肯定是有借钱,但肯定不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是张书霞用于个人赌博。被上诉人陈官购表示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被上张书霞亦表示对原判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称该款用于赌博。综上,本院对原判查明认定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书霞向被上诉人陈官购借款人民币22万元,有张书霞出具的借条和陈官购的汇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返还是正确的。上诉人潘亚生与被上诉人张书霞均称该讼争借款是赌博款,但其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上诉人潘亚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官购与张书霞约定本案讼争债务为张书霞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其与张书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陈官购知道该约定。即上诉人潘亚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故其提出本案讼争借款应由张书霞个人承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一审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非简易程序,故一审未减半收取诉讼费并无不妥。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潘亚生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上诉人潘亚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淑娟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