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人某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某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刘某甲,男,201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庞玉娥,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明,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