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妙顺、叶平等与李阳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妙顺,叶平,叶小秋,李阳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叶妙顺。原告:叶平。原告:叶小秋,长兴县林城镇太傅村贺家岗自然村75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晓秀,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阳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与被告李阳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于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1元,减半收取5875.5元,由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