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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妙顺、叶平等与李阳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妙顺,叶平,叶小秋,李阳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叶妙顺。原告:叶平。原告:叶小秋,长兴县林城镇太傅村贺家岗自然村75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晓秀,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阳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与被告李阳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于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1元,减半收取5875.5元,由原告叶妙顺、叶平、叶小秋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