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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734-1号本院2014年4月9日对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民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十五行的“原告孙某甲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更正为“原告张某乙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祝天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