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734-1号本院2014年4月9日对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民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十五行的“原告孙某甲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更正为“原告张某乙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祝天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