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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立庆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077号罪犯许立庆,化名郑艳文、国庆。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立庆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4年4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立庆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5日至2014年1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立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