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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裁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伍英与被执行人刘肇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伍英,刘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裁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伍英。被执行人刘肇泽。申请执行人王伍英与被执行人刘肇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26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的小孩抚养费共计56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未领取的房屋补偿款5650元(含执行费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2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晨瑞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