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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郝广志与张洪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广志,张洪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郝广志,住德惠市。被告张洪民,司机,住德惠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峰经理。原告郝广志与被告张洪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广志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张洪民驾驶吉A7N3**号小型客车沿德惠市迎新街由德惠路往松柏路方向行驶,在柏林郡门前处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洪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本院认为,原告郝广志起诉,应提供被告张洪民详细状况,经查被告张洪民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原告起诉被告张洪民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广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00元,返还原告1154.00元,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10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