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蔡秉权与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秉权,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蔡秉权,男,汉族。被告吴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蔡秉权诉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