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林涛与福建佳艺装潢装钸工程有限公司、杨戴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涛,福建佳艺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戴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林涛,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福建佳艺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785131。法定代表人郑松川,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戴核,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涛与被执行人福建佳艺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戴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标的31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31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福建佳艺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戴核的执行案件较多,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拍卖,本案标的310000元及其利息,在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后再参与案款统一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