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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