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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监二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襄樊巨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巨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监二再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襄樊巨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樊巨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鄂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30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莱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襄樊巨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王俊毅代理审判员  肖 松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