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县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品亮诉被告洪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亮,洪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王品亮,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洪玉霞,女,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亮诉被告洪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品亮负担。审 判 员 韩国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