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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品亮诉被告洪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亮,洪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王品亮,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洪玉霞,女,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亮诉被告洪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品亮负担。审 判 员 韩国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