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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王才诉王夫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王夫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王才,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启春,西宁市城西区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夫吉,男,1978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与被告王夫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以被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王才负担。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元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