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龚红焱、罗咏兰、龚敬军、邓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龚红焱,罗咏兰,龚敬军,邓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吴江涛,行长。被告龚红焱,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咏兰(被告龚红焱之妻),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龚敬军,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荻(被告龚敬军之妻),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龚红焱、罗咏兰、龚敬军、邓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9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莎速录员 汪志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