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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吴敬新与郭伟森、保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新,郭伟森,保盈(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吴敬新,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伟森,男,1969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保盈(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冬。委托代理人郭华燕,女,1977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敬新诉被告郭伟森、保盈(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春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郭伟森在审理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且本案原告吴敬新于2014年1月6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郭伟森及保盈(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已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丰民初字第555号,因该案事实与本案存在交叉,为了便于法院全面审理,查清事实,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告吴敬新、被告保盈(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同意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郭伟森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保盈(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且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被告郭伟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伟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春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清波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