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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邓国香与沅陵县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香,沅陵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中行初字第95号原告邓国香,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665052-2。法定代表人龚琪,县长。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国香不服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邓国香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国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国香负担。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肖尊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