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胜利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胜利,安世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66-1号申请人张胜利,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安世先,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户民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安世先驾驶的陕AB29**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安世先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B29**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