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