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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