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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湛赤检公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从霞山区来到赤坎区找被害人李某某玩,卢某某见到李某某刚买的一台三星牌S4型号手机后即起盗窃的念头,想把李某某的手机占为已有,于是卢某某以留宿为借口,在李某某的宿舍里过夜以寻找盗窃的机会。2013年10月20日7时许,卢某某睡醒后发现李某某还在睡觉,就把李某某的一台三星牌S4型号手机偷走后迅速离开,并把手机带到雷州市区一间手机店,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李某某被盗的三星牌手机经估价鉴定价值为460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给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深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