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陈学标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学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0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标,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学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学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德敬审 判 员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