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执字第149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会宁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宁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贾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执字第149申请执行人会宁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会宁县会师镇桃花山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120129-2。法定代表人梁铭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全,男,汉族,住会宁县八里湾乡。申请人执行人会宁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会宁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贾全给付申请执行人会宁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款2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元、执行费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全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会宁宏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款20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元、执行费20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