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天津水立方图文设计中心与天津易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水力方图文设计中心,天津易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1739号原告天津水力方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许学树。委托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易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周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鸽,天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水力方图文设计中心与被告天津易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水力方图文设计中心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水力方图文设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