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州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2004年12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公诉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钰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建非法持有毒品在樊城区清河口宝帝宾馆209房间休息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侦大队查获,从王建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7袋,红色药丸混合物1袋及电子秤一台。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收缴的白色晶体重41.9克,红色药丸混合物重0.6克,合计42.5克,均检出毒品甲基笨丙胺成份。经对其尿液进行甲基笨丙胺筛选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邵某等人的证言,侦查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拍摄扣押物品的照片、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42.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审理中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已折抵羁押前被行政拘留的三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及一台电子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涂清芬审判员 褚志勇审判员 方传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恒 来源: